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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工程建设领域“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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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建委(建设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2018〕57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建办市函〔2019〕92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工程建设领域“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市建设主管部门于10月18日前,通过“浙江省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挂证专项整治” 模块,对前期选择“不存在挂证”类别的职业资格人员进行再次审核确认,确认上报内容是否属于《补充通知》明确的6类不认定“挂证”人员;如有错误上报,请及时退回企业进行整改;不存在挂证行为的人员将推送至住房城乡建设部,如发现存在虚报的情况将严肃处理。


二、我厅对住房城乡建设部下发的四批“存疑名单”已与全国注册网进行比对,整理出目前尚未整改名单46258人,现予以最后清理(具体名单单独发至各市建设主管部门)。各地建设主管部门于10月18日前将名单通知落实到各相关企业,并督促企业在“浙江省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企业端--“挂证专项整治”—“整改补充填报”模块上报整改情况。

10月30日后仍未整改到位、仍在“挂证专项整治模块”-“承诺办理”类别内和未采取有效分类标注的人员(详见附件1),将按照“挂证”行为处理。对违规的专业技术人员撤销其注册许可,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对违规使用“挂证”人员的单位予以通报,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


三、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应对企业上报的整改材料、上报结论、分类标注进行有效审查,我厅将按照分类标注结果对“存疑名单”人员进行分批处理。同时,为进一步推动“挂证”专项整治工作落实到位,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挂证”人员的现场执法检查力度,将“挂证”人员的排查与现场人员到岗履职检查有效结合,确保做到“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


附件:1.“挂证”清理操作流程

2.各地市“挂证”举报电话和平台技术支持电话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0月11日


附件1

“挂证”清理操作流程

一、企业已整改到位的,通过“浙江省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企业端,选择“挂证专项整治” —“整改补充填报”— “已办结”,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确因特殊情况暂时无法整改到位的,在平台内做好分类标注,选择“挂证专项整治”— “承诺公示”,标注相应类别(具体分注册人员联系不到单位、单位联系不到注册人员、有在建工程暂无法整改、电力石油系统等下属企业、受到刑事处罚且未执行完毕、死亡、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个人申请注销企业不配合等)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二、有关职业资格人员,如遇单位不配合整改的情况,可由注册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通过“浙江省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 挂证专项整治”—“ 主管部门协助上报”流程,选择“承诺公示”进行协助上报。协助上报需提交注册人员个人签字的情况说明、承诺书及有关证明材料。


三、整改材料包括:1.情况说明;

2.本单位与相关职业资格人员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

3.本单位为相关职业资格人员缴纳的社保参保证明;

4.职业资格人员注销或转注册证书的最终凭证;

5.重复社保单位的社保停缴证明;

6.重复社保单位的解聘证明;

7.其它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提交,以前提交过的材料无需重复提交)。